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9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7156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16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4618.2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按年利率11.2033%计算;以198467.08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按14.56429%计算;以194568.2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按年利率14.56429%计算;以184618.2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14.5642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已付23065.75元)。二、被告徐浩、李维相、杜旭、黄从明对被告曹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曹磊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1996元,由被告曹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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