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祖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4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2民初2706号 |
案号 |
(2021)苏0322执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思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青松借款本金153316元及自2018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日为止4的利息11447.59元,合计164763.59元;二、被告刘祖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祖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思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5元,减半收取为1798元,由被告刘思余负担,被告刘祖峰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