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万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8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京商初字第00810号 |
案号 |
(2019)苏1102执恢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震、张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借款1465248.26元、利息12884.58元;给付原告上述本金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03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扬州万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美桂、张启珠、高邮市美贵照明器材厂、曹国海、王友珍、扬州市远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吴震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万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美桂、张启珠、高邮市美贵照明器材厂、曹国海、王友珍、扬州市远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震、张秀娟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3709元,由被告吴震、张秀娟、扬州万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美桂、张启珠、高邮市美贵照明器材厂、曹国海、王友珍、扬州市远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19-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102执恢58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184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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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4697881281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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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邮市康华园小区36栋1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