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市辉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21民初1915号 |
案号 |
(2019)皖0621执2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艳秋、淮北市辉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借原告杨美娥款2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美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被告朱艳秋、淮北市辉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621执2380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0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大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21771146833F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烈山路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