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佳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0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5104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2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佳雨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93699.03元,支付截至2020年4月15日的利息及费用共计50194.48元,并支付以本金93699.0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二、被告陆佳雨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40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2元,财产保全费2301元,公告费600元,8合计诉讼费960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3524元,由被告陆佳雨负担6079元,其中54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600元由被告陆佳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5479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