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明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4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2民初2893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1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邵明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50000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邵明旭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4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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