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02********8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刑初149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1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董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并45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被告人江付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被告人邵忠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被告人马源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被告人陶庭松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马小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董强、江付奎、邵忠旗、马源桃、陶庭松、马小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人董强、江付奎、邵忠旗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合计五万五千五百一十九元(其中九十三元已由被告人董强的暂扣款冲抵);被告人董强、江付奎、马小龙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合计六千一百九十九元;被告人董强、46江付奎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合计五万三千二百九十七元;被告人董强、邵忠旗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合计十二万五千一百零二元;被告人董强、马源桃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合计七万八千二百八十一元;被告人董强、陶庭松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合计二万九千三百三十二元;被告人董强、马小龙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合计五万四千零三十八元(其中被告人马小龙已履行一万元)。除上述赔偿责任外,被告人董强另行赔偿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合计十二万一千九百五十七元(已由暂扣款冲抵);被告人江付奎另行赔偿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合计二万七千九百四十五元(其中八千九百五十元由暂扣款冲抵);被告人邵忠旗另行赔偿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合计二十万八千七百四十九元(其中一万五千元已履行);被告人马源桃另行赔偿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合计六万一千五百三十三元(其中一万五千元已履行);被告人陶庭松另行赔偿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合计十万三千八百二十元(其中五百元由暂扣款冲抵,一万元已履行)。上述款项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至公益诉讼起诉人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四、被告人董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七千九百五十元,被告人江付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九百五十元,47被告人邵忠旗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六万三千元,被告人马源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四千元,被告人陶庭松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三千元,被告人马小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源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自被告人董强处扣押的作案工具三无采砂船二艘,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