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桂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0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4民初5208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2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桂军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510.11元、利息979.61元、违约金1991.22元,合计11480.94元。被告潘桂军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1000元;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于各月28日前偿还2000元;余款2480.94元,于2021年3月28日前还清。二、如被告潘桂军有上述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有权就11480.94元款项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潘桂军承担(原告预交后,被告已支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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