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仇剑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4********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1民初1442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1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荣邦团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善支行借款本金497945.47元、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罚息1638.91元及此后罚息(以497945.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5%,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仇剑青、严春香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收取8769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12599元,由被告荣邦公司、仇剑青、严春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7-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