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1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4民初5800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1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奇借款50000元;二、被告张晓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晓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杰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张杰、张晓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