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1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4民初5800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1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奇借款50000元;二、被告张晓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晓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杰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张杰、张晓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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