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华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1032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4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华荣、张宏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春华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上述该款项可汇至本院转交,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汇款时注明案号或案件名称。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王华荣、张宏美承担。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海安支行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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