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23民初4508号 |
案号 |
(2021)苏1023执1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家龙借款3300000元及利息(按年息15.4%,自2018年4月12日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71元,保全费2720,合计:10491元,由被告石晓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