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伍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6139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3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赵伍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伟锋支付货款1937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6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5796元,由赵伍斌负担(张伟锋已垫付,并同意由赵伍斌在履行主债务时一并向其支付,本院不再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3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