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林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7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4民初3581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4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杨凯丹与被告赵林江自愿离婚。二、共同财产中原告杨凯丹应得部分由被告赵林江给付原告杨凯丹20万元,钱款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三、如被告赵林江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应支付原告杨凯丹违约金4万元。四、原、被告的各自债务各自负担,双方今后无其他财产纠葛。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凯丹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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