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巩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5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1民初4049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1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0-一、被告巩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南京德技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预付租金及押金共计90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德技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93元,由原告南京德技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2254元,被告巩雪承担19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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