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1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3民初1580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崔娟与被告林强离婚。二、婚生女林汶喆由原告崔娟抚养,被告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林汶喆抚养费950元至婚生女林汶喆年满18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与学习的情况下,林强可随时探望婚生女林汶喆,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协商。三、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皖北矿务局刘桥二矿301室(房产证号为房地权淮房字第200911133号、房地权淮房7字第200911134号)房产归被告林强所有,原告崔娟协助林强办理相关产权的过户手续。四、被告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崔娟房屋分割款、售房款共计86.65万元。五、驳回原告崔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957.5元,由原告崔娟负担1757.5元,被告林强负担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