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2民初2608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3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2页/共3页一、被告尚林、王立红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贷款本金157689.67元,2021年3月26日之前的利、罚息12787.93元,2021年3月2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157689.6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由被告尚林、王立红于2021年4月5日前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律师费5688元,于2021年5月29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贷款本金、利、罚息40000元,于2021年7月29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贷款本金、利、罚息40000元,于2021年9月29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贷款本金、利、罚息40000元,于2021年11月29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贷款剩余本金、利、罚息(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涉案贷款剩余本金、利、罚息为准);二、若被告尚林、王立红任一期逾期给付,则视为债权全部到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可就被告尚林、王立红未给付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3元,由被告尚林、王立红负担,由被告尚林、王立红于2021年4月5日前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第3页/共3页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