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华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1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2民初1808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38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项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20000元。第4页/共6页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项华洋负担。(上述款项汇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国泰支行;账号:3200177433605250248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