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井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0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刑初531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17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胡井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烟酒,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胡井涛继续退赔违法所得12406元,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