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花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07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8民初260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10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借款本金529491.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0年12月22日为8450.95元,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二、如被告周祥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有权就周祥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富丽花园13幢1单元802室的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三、被告周新华、王花荣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新华、王花荣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祥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3250元,由被告周祥、周新华、王花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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