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02********7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4972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15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止2020年3月12日利息3152.51元、罚息21416.4元,复利918元,合计325486.91元及自2020年3月13日起按照《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及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及复利标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汪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97元,减半收取3098.5元,保全费2152元,合计5250.5元,由被告汪丽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本院不再退还,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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