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卫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6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2民初11146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被告石卫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庄支行借款本金99000元、期内利息(以99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按年利率9.3525%计算)以及逾期利息(以99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02875%计算)。二、被告朱小云、谭永明、马海祥、石爱明、石卫红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石卫峰、朱小云、谭永明、马海祥、石爱明、石卫红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