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连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1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1)丰商初字第0311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1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沙亚峰、卜香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2010年11月27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和罚息(按约定利率及罚息标准计算)。-4-二、被告沙亚峰、卜香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支行律师费用1700元。三、被告于连华、沙际刚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沙亚峰、卜香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沙亚峰、卜香芝、于连华、沙际刚共同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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