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0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3民初8333号
案号
(2021)苏1323执8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季玲、季李、季如平、李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张桂先款4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桂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计7035元,由原告张桂先负担1722元,被告季玲、季李、季如平、李翠兰负担53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8页/共9页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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