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佳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03********4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003刑初124号 |
案号 |
(2021)辽1003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振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徐佳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沈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吴振来、徐佳琳退赔被害人李静人民币510.48元、退赔被害人汤德久人民币532元、退赔被害人张国际人民币266元、退赔被害人段井旭人民币561.52元,责令被告人吴振来、徐佳琳、沈超共同退赔被害人林晶人民币56.21元、退赔被害人段井旭人民币730.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