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杰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1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8民初673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7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杰军欠原告姜顺伢借款本金20000元,定于2020年1月19日前一次性还清;二、若被告魏杰军不按上述约定足额还款,导致原告姜顺伢重新起诉,则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魏杰军承担。后被告魏杰军未能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魏杰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人民调解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上述证据因魏杰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同时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9日,被告魏杰军向原告姜顺伢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后魏杰军归还部分本金及相应利息,2018年1月29日,双方经结算,魏杰军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一份。2019年7月22日,姜顺伢将魏杰军诉至本院,要求魏杰军归还借款20000元。2019年7月24日,经南京市高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原、被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魏杰军欠姜顺伢借款本金20000元,定于2020年1月19日前一次性还清;若魏杰军不按期足额还款,导致姜顺伢重新起诉,则姜顺伢为此支3出的律师代理费用由魏杰军承担。另查明,姜顺伢为本案向南京市高淳区淳鸿法律服务所支付代理费3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9年7月24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魏杰军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魏杰军违反协议约定,并导致姜顺伢重新起诉,故原告要求魏杰军归还借款20000元及承担代理费3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杰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参加审理,视为其对一审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顺伢借款20000元;二、被告魏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顺伢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魏杰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4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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