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7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4753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钟华归还原告徐旺借款本金75万元。二、被告陆钟华支付原告徐旺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照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第一、二项,由被告陆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0元,由原告徐旺负担1026元,由被告陆钟华负担5344元,被告陆钟华负担的534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诉讼费5344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申请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陆钟华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