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钟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7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4753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钟华归还原告徐旺借款本金75万元。二、被告陆钟华支付原告徐旺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照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第一、二项,由被告陆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0元,由原告徐旺负担1026元,由被告陆钟华负担5344元,被告陆钟华负担的534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诉讼费5344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申请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陆钟华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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