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吉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4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2983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恢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吉宁、宰华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8348.43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上述利息、违约金以及之前收取的手续费13848元的总和应以年利率24%为限),并承担律师费13848元;二、如被告赵吉宁、宰华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有权对被告赵吉宁抵押的苏k006rb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1g1fb1rx8h0124435)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2元,由被告赵吉宁、宰华伟共同负担。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