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2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3民初2287号
案号
(2021)苏1323执2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峰款50702.99元及利息(以本金50702.9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至还清款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夏宇、周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峰款25703.50元及利息(以本金25703.5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至还清款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李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被告夏宇、周静负担533元,余款322元由被告夏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页/共6页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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