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2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11民初1682号 |
案号 |
(2021)皖0311执1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学海借款39000元及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510元共计4251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2日起以3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焦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