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1********2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21民初1059号
案号
(2021)苏0921执恢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响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海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成华借款本金120459.54元,并承担借款利息(2017年1月26日前的利息为16234.41元,2017年1月27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4-24%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苏红、苏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海林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94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张成华负担129元,被告田海林、苏红、苏剑负担13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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