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1433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2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6363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52538.81元(计算至2017年5月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江苏黄能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永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永信房地产公司对被告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黄能电气有限公司位于泰兴市江平北路23号的房产及土地[泰国用(2005)第432740号土地证使用权证、泰他项(2014)第3159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泰房权证泰兴字第063526号房产证泰房他证、泰兴字第147583号房屋他项权证、泰房权证泰兴字第063527号房产证、泰房他证泰兴字第147580号房屋他项权证、泰房权证泰兴字第00075881号房产证、泰房他证泰兴字第147581号房屋他项权证、泰房权证泰兴字第00075888号房产证、泰房他证泰兴字第147582号房屋他项权证、泰房权证泰兴字第q018633号房产证、泰房他证泰兴字第147579号房屋他项权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及土地的价款优先受偿。-14-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3478元,由被告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666819346Q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西路4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