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黎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82********4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刑初921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1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聂光朝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4年1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钟黎浩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u盘、电脑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聂光朝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二万二千八百元(睢宁县公安局现扣押被告人聂光朝现金人民币1407元、1060港币、264澳币);责令被告人钟黎浩与被告人聂光朝共同退缴上述违法所得中的人民币五十一万六千元(睢宁县公安局现扣押被告人钟黎浩现金人民币561.5元、1460港币、1000韩币),均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