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46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12民初6283号 |
案号 |
(2021)苏1012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志秀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合计92585.7元;二、被告谢娟对被告张爱民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顾志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32元,由被告张爱民、谢娟负担466元,原告顾志秀负担466元。此款原告顾志秀已垫付,被告张爱民、谢娟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4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