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利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5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4421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1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阳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翠梅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庄利飞对被告刘阳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庄利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阳生追偿。案件受理费9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阳生负担,被告庄利飞负连带缴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