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6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2民初3363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17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时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英芝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20年7月9日之前的利息为12160元,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分,自2020年7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赵合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4合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时磊追偿;三、驳回原告韩英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时磊、赵合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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