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5执1865号 |
案号 |
(2021)苏0925执恢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彬东、严俊、嵇仁香共同偿还原告刘秀英借款160000元,并按月息1.5分计算承担从2014年元月24日起至偿还之日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姜彬东、严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