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6********7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4民初4198号 |
案号 |
(2021)苏0104执2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贞志借款本金583992元,支付2020年4月15日前的利息41087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839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海、蔡清祥、蔡家寿、陈小杰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负义务向原告张贞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海、蔡清祥、蔡家寿、陈小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16-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14元,减半收取计23707元,由原告张贞志负担20794元,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海、蔡清祥、蔡家寿、陈小杰负担29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贞志负担3951元,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海、蔡清祥、蔡家寿、陈小杰负担10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