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飞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8民初2035号 |
案号 |
(2021)苏0118执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孔飞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暂算至2020年6月2日为2438.92元,此后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被告孔飞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