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飞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3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8民初2035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孔飞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暂算至2020年6月2日为2438.92元,此后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被告孔飞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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