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2********5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2民初8462号
案号
(2021)苏0682执14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鲁峰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33509.69元、保险费2196.08元、违约金2374.43元,合计38080.20元,分期偿还: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18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20080.20元。如果被告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违约金不再按照2374.43元计算,被告仍需按照原告起诉的主张给付违约金,且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就原告起诉的贷款本息33509.69元、保险金2196.08元及违约金(以35705.7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双方就本案其他无争议。2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包鲁峰负担(此款原告先行垫付,被告于给付第一期款项时给付原告)。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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