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6********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82民初3102号 |
案号 |
(2021)苏0982执1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薛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杨记日用杂品批发部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并承付该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0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薛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