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1********0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1民初4250号
案号
(2021)苏0921执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响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兵、钟文亮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李征来工程款637126.15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6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508元,由原告李征来负担8337元,被告周兵、钟文亮负担101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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