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超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01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5民初4494号
案号
(2021)苏0925执17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超琴偿还原告刘其东借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5.2万元,于2021年2月底前付清。如被告金超琴按期未能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借款本息77.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2万元,按月利率1%,从2020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剩余部分一并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刘其东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刘其东负担3025元,被告金超琴负担302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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