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成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4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民初2758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成林、张一峰欠原告王庆山工资款22500元,于2021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庆山。二、如果被告蔡成林、张一峰到期未能足额给付上述工资款,则原告王庆山就未获清偿的工资款及利息(以未获清偿的工资款为基数,从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王庆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83元,由被告蔡成林、张一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蔡成林、张一峰于2021年1月1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王庆山)。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