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成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4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1民初2758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3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成林、张一峰欠原告王庆山工资款22500元,于2021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庆山。二、如果被告蔡成林、张一峰到期未能足额给付上述工资款,则原告王庆山就未获清偿的工资款及利息(以未获清偿的工资款为基数,从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王庆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83元,由被告蔡成林、张一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蔡成林、张一峰于2021年1月1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王庆山)。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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