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0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4民初2289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荣善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85026.62元及其利息(借款期限内从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5日以借款本金330万元按照年利率12.66%计算;逾期利息从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4月10日以借款本金330万元按照年利率18.99%计算;逾期借款以借款本金3285026.62元按照年利率18.99%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对借款期间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18.99%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孟令亮、洪华、孟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对被告荣善食用菌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80元,减半收取16540元,由被告荣善食用菌公司承担,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已经预交,被告荣善食用菌公司在兑现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被告洪华、孟令亮、孟跃对该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