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振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10583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3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0日,按年利率11.6062%计算;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5.08806%计算);二、被告张振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红梅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张红梅、张振宇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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