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1032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华荣、张宏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春华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上述该款项可汇至本院转交,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汇款时注明案号或案件名称。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王华荣、张宏美承担。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海安支行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