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2518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章杰归还原告钱耀金借款本息12万元(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2万元),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1万元,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3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5万元。若被告章杰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归还,原告钱耀金有权以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息18%计算,扣减已付利息1.6万元)为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签署后给付的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汇入当事人银行账户。户名:钱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安支行,账户:6228480427981424075。汇款时注明案号或者案件名称。二、被告陶中兵对被告章杰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钱耀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从此无涉。四、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章杰承担(该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章杰在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