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德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3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8民初1342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孔德华、韩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陶多贤货款本金78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7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1756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276元,由被告孔德华、韩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