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4********2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4民初4337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孩子季杨博随原告杨佳欢共同生活。二、被告季刚自2016年9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3付孩子生活费500元并凭发票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50%。钱款履行方式:2016年的生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7年起于每年1月30日、6月30日前分别支付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被告季刚对孩子季杨博享有探视权,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杨佳欢应予配合。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个周末,暑假第3至第7周、寒假第2周可随被告季刚共同生活。四、双方的共同债务人民币6万元(债权人为施美珍),由原告杨佳欢、被告季刚各半承担。五、驳回原告杨佳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杨佳欢负担1950元,由被告季刚负担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